您好,我朋友开车把一个行人给撞伤了,行人伤不是很重,因此,我们想通过调解解决这件事,不过我们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想问一下,交通事故如何调解?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调解?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当道路交通事故进入调解流程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其中必需要参与的人员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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