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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

此文章帮助了519人  作者: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务中由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三类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被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财产必须全部属于国家,才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就是关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简单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和侵犯的法益具有特定性,同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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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多起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主犯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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