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于都破获扶贫贷款诈骗案
11月中下旬以来,于都警方先后接到受害人范某等20余人报案称,在县城杨公路一家粮油店内,店主卢某芳以帮助办理扶贫贷款为由,收取材料费用500元/人。11月8日,卢某芳突然搬离粮油店,人去店空。
12月14日,于都警方在赣州开往广州东的火车上将准备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芳自2016年8月至11月,对外称只要交500元以上材料费就能办理扶贫贷款,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芳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案件深挖、追赃工作正在进行中。(新闻来源:新华网)
诈骗有哪些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本案中实施扶贫贷款诈骗这一行为本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但是行为人诈骗贷款获利近10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形,且申请扶贫贷款的人很可能为老年人、经济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果诈骗受害人属于这一群体或者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