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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此文章帮助了442人  作者: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

永嘉县瓯潮农村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2月1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某甲,信贷人员分别有被告人叶祥银和郑某,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经营范围为存贷及银行结算业务。1999年3月至1999年10月间,被告人叶祥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违法发放贷款99笔,共计人民币423万余元,上述贷款至今都未收回。后经核实,被告人叶祥银违法发放的贷款中存在借款人、担保人身份信息虚假,贷款材料上的贷款人、担保人的签名与实际相关人员的本人签名不符等情况。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叶祥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祥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祥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叶祥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及叶祥银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叶祥银适用缓刑,相应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人叶祥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律师说法:违法发放贷款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以上就是关于“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与玩忽职守的界限”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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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多起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主犯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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