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钱不料1300万存单是假的
9月23日上午10点半左右,小玲来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农业银行,走到柜台边,从包里取出一张存单交给柜员,存单上写的是“1300万”!柜员发现这张存单不对劲,金额超过10万元的存单上都会有一个电子芯片,而这张高达1300万元的存单上却没有。柜员问小玲这张存单是哪里来的,小玲回答说是男朋友给的。
经核查发现,存单的印章像是直接打印上去的,存单的规格、账号、开户网点等信息也都有问题。确认存单是假的之后,银行报了警。原来,刚刑满释放的柏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玲,两人在一周内迅速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小玲通过朋友得知柏磊家里之前拆迁得了一大笔钱。柏磊供述称,“小玲让我把我们家拆迁的钱都打到她账上,否则就不跟我继续处下去了。实际上我没有钱,又不想离开她,就想办法弄笔钱给她。”(新闻来源:光明网法制频道)
伪造金融票证罪主观要件影响定罪量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本罪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过去理论上通常解释伪造有价证券应有营利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因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也应该具有营利目的;还有人认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应有行使目的才能构成。我们认为,本条既然没有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而没有必要再去探究行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这也是本条的立法意图所在。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行为人伪造金融票证虽然不具有营利目的,但是用来欺骗女友,女友果真拿到银行进行提存,实际上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具有行使目的。因此,行为人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