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树被罚4.99亿
4月21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前发审委员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作出行政处罚。冯小树被罚没近5亿,其本人被终身禁入市场。
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天通报,中央第七巡视组对证监会开展专项巡视期间,向证监会移交了前深交所工作人员、曾任股票发审委兼职委员冯小树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的相关线索。证监会党委对相关线索高度重视,要求予以彻查。

经过调查审理,通过对复杂商业架构的层层剖析,对繁复资金往来情况的抽丝剥茧,证监会查明,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其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
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业内人士推断,冯小树有可能是利用其发审委委员的职务之便,答应帮助被审核的拟上市公司顺利过会。作为交易,上市公司在上会前,以低价出让部分股权给冯小树,并交由亲友代持,以投资公司或基金名义进入股东序列。“但不一定就是自己经手审核的拟上市公司,也有可能是其帮忙运作的其他拟上市公司过会。”
新股上市后一般会获得较多涨停板,股价较之于发行价涨幅惊人,有些低价个股能迅速录得400%以上的涨幅,这也意味着,IPO前后的估值差为身处发审委的冯小树提供了巨大的套利空间。北青报记者随机选取冯小树参与审核通过的三家中小板公司IPO,以2007年发行的代码为002136、002138和002139为例,如果冯小树以发行价买入这些股票,同时在股票首日上市开盘即抛售,其平均涨幅达到202%,完全是无风险套利。(来源:网易新闻)
其本人被终身禁入市场
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本条规定的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因其所属机构或组织是专业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经营业务的单位,他们不仅有获得信息的便利条件,而且有业务上的优势。为防止他们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本条将他们列入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主体范围。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其参与对证券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包括拟定和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参与对股票公开发行的审核,以及对证券活动实施调查和检查等,如果允许其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将与其所担负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有失公正。因此,本条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列入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主体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两类人员以还,还有其他一些人员,因其地位、职务和与有关人员的关系,而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他们也属于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主体范围。
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的期限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票或者买卖股票;不得以虚假的名字持有股票或者买卖股票;不得实际是自己但却以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名义持有股票或者买卖股票;不得接受他人无偿赠送的股票。在这里,股票是指所有的股票,而不是特指某一种股票。
上述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他们在到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职前,或者在成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之前,可能已经依法认购和收受了股票。这些股票在他们成为禁止范围的人员时,应当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