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詹某,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逃离部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詹丽君代被告人詹某退赔赃款、预交罚金的人民币200000元,其中人民币147301元依法返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德市支队;余款人民币52699元予以充抵罚金,上缴国库。剥夺被告人詹某武警中尉警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在福建省福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宋钿、刘燕;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欣原,李光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詹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某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和退赔赃款人民币147301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47301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詹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综合其改造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7301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