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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投资案,互联网借贷与刑事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199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回顾

早在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接到报案后,衢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周辉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同时,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

根据周辉律师张志勇给《证券日报》记者的资料中显示,扣押的周辉的花型宝石、百达翡丽手表和劳斯莱斯·古斯特、劳斯莱斯·幻影、兰博基尼、迈凯伦、宾利、奔驰S65、奔驰商务车、奔驰E300、陆虎、卡宴法拉利等车辆估价约60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中宝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在上海、衢州等地写字楼等等财产。

二、法院判决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侦查,2015年1月19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辉犯集资诈骗罪,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年8月14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给被集资人。

三、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表象上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其违法性。扰乱金融秩序作为其侵害的法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操作性不强,认定标准不明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以上要件,分析“中宝投资案”假借P2P网络信贷模式犯罪行为,更加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分析P2P网络信贷交易模式,可知贷款人充值或者借款人还款,都要经过的关键环节将款项打入网站平台。本案中,周辉将投资者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周辉个人对资金具备完整支配权。按照网站与其会员订立协议,网站无权动用贷款人充值账户资金,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贷款人无法核实借款信息的真实性,只能按照网站提供的信息和信用评级,做出出借资金决定。事实上,中宝投资网站由周辉个人对贷款人的资金进行调剂,支配其资金也不能及时查证。周辉向全国30余省市的1600多名投资者进行集资。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符合《解释》中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要件。

P2P网络信贷平台本身就是媒体的一种,依靠网络的强大宣传功能,其社会宣传的效应不亚于当下任何媒体。本案中,周辉利用VIP会员、官方投资QQ群等方式,以中宝投资网站显示:平均利率19.71%远高于同行业水平吸引客户。为增加客户信赖度,中宝投资信贷网站对于自身的经营模式,业务介绍,法律依据进行了大肆宣传,但是稍加留心就会看出,网站所列举的法律政策:主要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只字未提。这种做法容易误导公众,他们是合法的。中宝投资网站的自我宣传,许诺高额回报方式,符合《解释》规定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要件。

根据中宝投资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推介,打出“承诺借款人收取利息作为回报”的旗号。此举符合《解释》中“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要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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