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村主任贪腐过亿
据《经济参考报》调查发现,在西安南郊的东滩社区(即原东滩村村委会改制而来)村主任于凡2014年底因巨额贪腐被立案调查。此前,于凡自当选村主任后,近10年经营中把持着东滩社区的大小事务。于凡以土地开发权为筹码,向开发商提出“进贡”要求——必须将价值数千万元的部分工程交给自己承揽,且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之后,他再将工程转包出去,攫取巨额利润,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据东滩村村民透露,于凡平时为人比较霸道,没人敢挑战他的权威,就连党支部书记都要“让他三分”,基层党组织几乎被他“架空”。
一位村主任竟贪腐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基层社区村组干部职务虽小,但权力不小,如今新城建设、旧城改造等领域,涉及投资金额大、工程项目多,容易构成贪腐机会。更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涉及村官腐败的案件近年来呈上涨趋势,涉案金额屡创新高,甚至腐败花样不一,这也折射出惩防基层“蝇贪”治理之迫。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究竟什么行为会构成贪污罪的罪名呢?
什么行为会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主体的主要部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刑法第93条之规定确定;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类人是指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刑法第38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处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的其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熟悉或者能够出入作案场所等,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具体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3)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的范围按照刑法第91条之规定确定。注意,上述第二类主体构成本罪,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
3、本罪为故意犯罪,并且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根据刑法第38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