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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1、借款合同。关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标准,则需要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关于标准的认定,笔者建议采取从宽掌握的原则,如果掌握过严则容易使该条款没有实际意义。

2、居间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倾向性意见,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需要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承担责任,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以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居间人是否承担责任。关于责任大小,应当结合借贷双方及居间人三方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居间人的责任。

3、保证合同。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 P2P网络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担保之时,资金有限,并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能力,则网络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

4、委托理财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受托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P2P网络平台未经过银监会的批准,不具备投资理财的资格,涉嫌非法集资。但笔者对该观点并不认同。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否认P2P网络平台的委托理财资格,否则将严重破坏交易的稳定性,不利于资金的融通,也不利于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有观点认为,该条款有悖民法之公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无效。笔者对此持反对态度。如果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则不应否定该条款的效力。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必然会造成交易的混乱。

5、债权转让合同。关于P2P网贷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四种模式。上述借贷被网贷平台在时间和数额上进行拆分,其借贷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故其债权可转让。在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对债务人进行通知,通知到达后即生效。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在网络借贷交易中,合同当事人身份有时采用的是匿名或网名的形式。是否会因此造成合同无效,应具体分析。《合同法》规定的立法原意是要明确合同当事人为某个确定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在网络借贷合同中,也应当以当事人身份是否为确定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为判断标准。信贷网站都会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收录和审查,所以在网名的背后存在着经过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只要合同当事人能够查阅到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网名就只是一个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采取匿名的形式,合同当事人对相对人来讲并不确定的话,在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或违约时,当事人难以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在包括网络借贷的电子商务活动中,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也不符合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第十三条作了详细规定:(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所以,合同当事人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只要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其效力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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