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融富公司系日本亚洲商事株式会社在中国地区的代理,代理事项为中国地区客户和IB介绍服务、客户服务和咨询等相关事宜、中国地区宣传活动。融富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受托进行资产管理;批发:金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2012年7月23日,刘连荣经融富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在融富公司的安排下填写了日本亚洲株式会社的“保证金交易条款及开户申请书”,进行境外黄金、外汇交易。刘连荣在融富公司的指引下开立账户后,向交易账户存入l万美元。2012年7月23日下午,日本亚洲株式会社将账户号码、系统密码、电话密码等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刘连荣,刘连荣将收到的账户密码等告知融富公司业务人员。之后,融富公司的业务人员代刘连荣在网络上操作境外黄金及外汇的买进卖出交易,截止2013年10月18日,刘连荣交易账户余额为635.71美元,亏损9364.29美元(包含手续费3444美元、利息665.26美元、交易盈亏5255.03美元)。
后刘连荣将融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融富公司偿还刘连荣人民币本金58841.1元、利息1765.23元(按人民币一年存款利息3%计算),并要求融富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作出后融富公司提起上诉。
二、律师评析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委托理财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若未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市场投资委托理财,其行为违反上述监管规定。本案中,日本亚洲株式会社作为境外的机构,未经中国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其无权在中国境内开展涉案业务。融富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其代理日本亚洲株式会社开展境外黄金、外汇交易行为,也显然超出了该经营范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融富公司开展炒卖黄金、外汇的行为造成原告刘连荣重大损失,融富公司存在过错,法院从而判定其应对原告的交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