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爱融网是一个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由爱融公司运营,为网民提供借贷中介服务。原告魏志刚是爱融网的注册会员。
2014年9月5日,爱融公司与被告华旭公司签署了委托借款服务合同,约定华旭公司委托爱融公司代为促成其与爱融网注册会员之间的借款,借款500万元,期限3个月,预期年收益13%,爱融公司接受华旭公司委托之后将上述借款项目刊登在爱融网上,原告作为爱融网注册会员,通过该项目向华旭公司出借资金1063700元,该款项通过华旭公司指定代收账户出借。借款项目于2014年12月20日到期后,华旭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的利息。原告魏志刚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华旭公司、被告华旭公司的唯一股东白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时被告华旭公司的股东祝佳及担保方聚天行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赔偿金、律师费,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魏志刚与被告华旭公司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白炜为被告华旭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祝佳曾为本案借贷行为发生时被告华旭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魏志刚有权请求华旭公司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而该条适用的要件是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判断股东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针对其出资协议的承诺(认缴)而言的,如果未违背出资承诺,则不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被告白炜的800万元出资尚未届最后期限,不属于《解释(三)》规定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契约的合法履行的角度,毕竟股东还没有违约,公司也不是处于解散程序,因此,不宜直接判决未完全缴纳出资之股东白炜对债权人魏志刚承担责任。被告祝佳此时已不再是公司股东,且在其作为股东期间并未违背出资承诺,也不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关于股东承担责任的诉求。
以上便是借款人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