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9日,陈宏斌(甲方)协助张士玲(乙方)共同经营金六福公司及光大信投线上P2P平台一事签订《合作协议》。2013年11月11日,金六福公司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申请变更公司登记和章程,股东由张士玲(认缴出资额900万元)和王玥(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变更为陈宏斌(认缴出资额700万元)、张士玲(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和王玥(认缴出资额100万元)。
2013年11月15日,光大信投网站上公布了署名为元亨公司、金六福公司、光大信投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光大信投特别公告(三)》,宣布元亨公司决定自2013年11月15日起正式接管金六福公司,同时接管光大信投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该网站还公布了元亨公司出具的《资金保障承诺书》,内容为:“经元亨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我单位作为金六福公司的担保方作出如下承诺:对金六福公司的旗下光大信投P2P平台的投资款按时兑现提供全额保障,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们也将监督光大信投真实发标,对应转款,充分保护投资人的权利。”
2014年1月1日,光大信投网站上公布了署名为光大信投管理团队的《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公告》,宣布:1、现有的所有投资人债权全部转投6月标,年化收益24%,到期全额支付,由元亨公司提供还款担保,担保方式为提供3500万元房产质押给投资人代表;2、投资人代表将万洲公司股权质押予以解押,解押后再作为反担保质押给元亨公司,同时将万洲公司土地及房产二押给元亨公司;3、张士玲、倪军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作为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给元亨公司;4、在上述条件符合后,光大信投每月20日给予投资人5%提现,元亨公司对该提现承诺予以担保;5、因所有债权人出借资金均被张士玲使用,故光大信投股东张士玲、王玥、倪军对上述光大信投债权及元亨公司的担保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14年8月30日,光大信投网站上公布了署名为金六福公司股东张士玲的《公告》,提到希望陈宏斌和高华龙能彻底解决光大信投投资人的所有问题,但是陈总和高总只还了投资人1700万元就停止了支付,现在光大信投的总代收是3800万元。后元亨公司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将金六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元亨公司出具的《资金保障承诺书》。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元亨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元亨公司提起上诉。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元亨公司作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主张以金六福公司股东张士玲等人涉嫌通过光大信投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请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然而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前述借款合同已被确认为犯罪行为为由,不予采纳。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无效合同认定的条件的有关规定,因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是否无效还需根据证据来综合认定,也即保证合同是否满足无效合同条件。
以上便是能否以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