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无罪)
宜信公司下辖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其中,宜信普惠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会计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宜信惠民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宜信普诚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个人信用管理服务、投资管理等。在经营过程中,宜信普惠公司向社会招揽有资金需求的贷款人或借款人,并帮助办理借款手续;宜信惠民公司向社会招揽有闲散资金出借的投资人或出借人,并提供还款管理服务;宜信普诚公司居间出具信用审核意见。三个公司分别向贷款人或借款人,收取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三项费用合计月费率约0.6%左右。贷款人或借款人与宜信普惠公司、宜信惠民公司、宜信普诚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投资人或出借人与宜信惠民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宜信普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甲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或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万元至50万元不等。所借款项,从唐某甲的银行账户汇入贷款人或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并经贷款人或借款人同意和授权,唐某甲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替贷款人或借款人,应交给上述三公司的咨询费、服务费及审核费后,由唐某甲将剩余款项支付到贷款人或借款人的专用银行账户。之后,贷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个月需支付约1%左右的利息,将所要还贷的钱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由宜信惠民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即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负责按期扣划及代收付。期间,唐某甲又分别与多名投资人或出借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将其对单个或多名贷款人或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分成多份转让给不同投资人或出借人,承诺预计债权年收益率在12%左右,投资人或出借人须将对价款项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由宜信惠民公司按协议负责,将该款项划转给唐某甲。
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受聘于宜信普惠公司,担任个贷营销中心福清地区营业部经理。2012年6月8日,宜信普惠公司福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季某甲,该公司由被告人林某甲实际负责管理。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成立前后,通过互联网招聘了林某乙、吴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多名员工,并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2012年6月26日,该公司正式对外营业。被告人林某甲负责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的经营管理。黄某甲担任客服主管,带领多名客服专员,负责收集把关客户的借款申请材料,并上报宜信普惠公司。林某乙、吴某甲、张某甲担任团队经理,分别带领多名业务员,负责团队的业务工作。由业务员在福清、平潭、长乐、莆田等地,发放宜信简章的宣传单及名片,招揽客户至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由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的行政客服专员提供信息咨询,收集客户材料,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至2012年7月25日,王某乙、蔡某甲等32名客户通过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共借款人民币159.5万元。宜信普惠公司、宜信惠民公司、宜信普诚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46万余元,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204.96万余元。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人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资金走向是投资人与银行之间往来,作为借贷中介的“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因此,法院认定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正常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宜信普惠公司”所做的业务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介服务。
以上便是网络借贷平台是否需要许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