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5)浙杭刑初字第131号
被告人:泮苏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集资诈骗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集资诈骗罪)
2014年6月前,被告人泮苏良在浙江省常山县开办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长期采用拆借资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经营,导致泮苏良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背负巨额债务难以维系。
2014年6月起,被告人泮苏良为维系“后账换前账”的循环运作方式,收购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其非法集资平台,以经营所谓的“线下P2P”业务为名义,以召集客户前往常山县参观所谓担保企业、虚构其担保能力并提供虚假的股权质押为手段,以年息12%-23%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在各社区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514名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人民币5015万余元,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犯罪成本等用途。无法维系后,泮苏良四处躲避,拒不归还集资款。至案发前,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4925万余元。
二、律师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临时占用出资人的资金,以赚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吸储,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而集资诈骗罪的目的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的被告用虚假的股权质押,获取大额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支付犯罪成本等灭失性处置,造成其非法集资款基本无法归还,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此,本案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以上便是为“后账换前账”虚设担保、高息揽金构成何种犯罪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