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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借贷信息,构成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上海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秋虹、原审被告人吴义华

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诈骗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吴义华为维持其名下的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能够再生产,欠下大量债务。2013年上半年,吴义华意欲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吴义华找到被告人吴秋虹,让其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给付吴秋虹每月3000至5000元左右的工资,并书面承诺新设公司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己承担。随后,吴义华通过财务公司的运作,注册成立了铜陵市华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1000万元出资、验资后即被抽走),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网上电子商务咨询,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之后,吴义华以融资额的10%为报酬,由余某帮助建立了名为”华强财富”投融资P2P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于2013年9月14日正式上线经营。吴义华指使吴秋虹等人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由于承诺的回报率较高,网民觉得有利可图,便在该网站上注册为会员,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将钱转入该公司账户或吴秋虹的银行卡的形式进行投标。截止2013年12月12日,该公司共收到440余人的1867笔投资款1626万余元,用于归还408位投资人本息529万余元,未返还240位投资人1109万余元。所骗取的1109万余元中,吴义华为取信投资人而投资购买池州某林场用去235万元;剩余款项中,吴义华用于归还林某借款本息450万元,给付余某建立和维护平台费用140万元,其余用于华强公司的运营和归还其个人其他债务等。

二、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吴义华、吴秋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多笔投资款项达1109万余元,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以上便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借贷信息,构成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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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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