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5年底,保险公司连续接到A银行代理被保险人B公司提交的关于其澳大利亚,英国,香港三个买方拖欠货款的通报,相关损失涉及被保险人2005年6月到9月的出口,拖欠总金额近400万美元。在此之前,B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A三方于2005年1月签署了《赔款转让协议》,银行A就B公司向三个买方的出口叙做了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本案项下,银行A向被保险人B公司提供了近32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
二、案件处理
(一)贸易背景疑点重重
从历史经验来看,同一保单项下三个分布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买方同时出现货款逾期属于极其异常的情况。在收到相关损失通知后,保险人首先调取了最新的买方资信报告。报告显示,涉案的三个买方都属于当地知名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现明显的风险异动信号。带着种种疑问,保险公司仔细审查了相关贸易单证。从贸易合同表面审核,其中部分合同注明的买方名称和签章企业的名称不符;数十笔出运的提单均由同一家货运代理出具,所有提单上都未注明集装箱箱号;贸易单证本身也体现出一定的异常。
(二)调查发现——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
保险公司分别向三个买方进行了调查,三个买方皆郑重声明从未与被保险人进行过交易,相关贸易单据皆属伪造。保险公司就此与被保险人联系,希望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信息,结果发现被保险人因涉嫌进口走私已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法定代表人失踪,企业已陷入停业状态。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保险公司与出口地海关取得了联系,海关确认从2005年6月起,被保险人从未有过任何出口记录。
综合多方面调查信息,保险人最后确定,本案涉及的出口贸易背景不真实,被保险人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事件事实上并未发生,对银行的融资损失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对被保险人提供融资贷款之前,已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了基础贸易单证,合同表面的签章主体和合同买方名称不符的情况应引起银行的足够重视和警惕。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和缺乏审单经验,错失了规避风险的机会。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出口商货物出口后的收汇损失,合法的出口需要经过国家海关监管。银行贸易融资是否安全和相关出口是否真实、合法有着紧密的联系。银行应在给予出口商融资贷款前要求其提供出口报关材料(报关单等),必要时应与海关核实相关数据,以期尽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避险、减损措施。
任何一种金融(衍生)产品都不可能是仅有收益而无风险的。银行在叙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仔细研读确认银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做到心中有数。任何情况下,银行都不应也不能忽视自身授信管理的正常流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只能作为银行融资风险控制手段当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融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全部或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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