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有哪些风险
(一)不能收回租金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承租人融通资金从而以该笔用于为承租人购买设备的资金为基础,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回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这是出租人获利的渠道,也就是说该分期支付的租金对出租人而言是他的债权,相应的债务人即是承租人。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就会导致出租人已经流出的资金难以收回,债权难以实现。这是出租人承担的债权风险,可能导致出租人不仅无法盈利反而利益受损。
(二)租赁物产生的风险
出租人遵照承租人意愿购买租赁物,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物由承租人现实上占有和使用,易使第三人误以为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对物的所有权将受到侵害。另外,在实践中为了方便承租人处理账务等考虑,各方可能根据融资租赁的会计规则将承租人作为购买人来开发票或登记。在这样的情形下出租人的所有权更加难以保障,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可能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另一个风险是当租赁物毁损、灭失、出现瑕疵等情况下出租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负责,但现实中也存在供货商不能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此时出租人的责任可能被提出来。
二.出租人的风险如何规避
(一)控制风险承担范围,例如对凭借出租人知识和技能或者主要由出租人决定买下的租赁物出租人应当承担对物的责任,其他情形下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二)当出租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他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既给予出租人以法律保障,又为承租人提供了“催告”这一空间,有利于权利的实现。
(三)公示制度的完善。我国已经开始有相应的规定,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交易信息等进行公示,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提供保护。
(四)为租赁物投保。出租人尽管在大部分时候不必承担租赁物本身造成的风险,但是一旦出现供货商或者承租人无力承担责任时,最终遭受损失的会是出租人。因此提前为租赁物购买保险是很有必要并且稳妥的手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租赁物本身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