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抵押债券的真实销售
所谓“真实销售”是指,某项财产的转让使得其不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在资产抵押债券发行中采用真实销售主要是为了达到SPV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目的,即资产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能够使得发起人实现对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将对基础资产拥有所有权。于是,在发起人破产时,基础资产将不会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这对于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因此,真实销售保证了资产抵押债券发行所依托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之间的隔离,使得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从根本上仅取决于基础资产应收现金流的质量。
二、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
(一)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资产(债权)买卖行为还是一种担保贷款行为。
(二)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与金融资产(债权)相关联的风险和权益是否全部转移给受让人?对已经转让资产的风险是由转让人承担还是由受让人承担?
(三)受让人对所受让的资产是否获得相应的权益?有时,如果转让合同约定由转让人承担所有的资产(债权)风险,SPV对发起人保留追索权,则这种交易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担保贷款而非资产证券化中的真实销售。
(四)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债权)是否可以被退还?如果转让合同约定SPV 有权追索发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则该交易应作为“真实销售”对待;如果SPV追索发起人,要求退还所购买资产,返还购买资产的款项,则属于一种担保贷款。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英国、法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资产(债权)转让的性质是真实销售还是其他行为均比较容易:只要转让资产(债权)的合同在形式上是资产(债权)销售,即可认定是资产(债权)销售行为。但在美国,问题要复杂得多,因为它的界定标准是重实质而轻形式。在资产证券化运作最为成熟的美国,一般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资产(债权)转让方可被认定为真实销售:资产(债权)转让的形式为真实销售;证券化资产(债权)的风险完全移转给SPV;证券化资产(债权)的受益权完全移转给SPV;资产(债权)的转让是不可撤销的;资产(债权)转让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另外还要考虑其他条件,包括债权转让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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