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知情权如何法律认定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目前对股东知情权制度,法律规定很简单,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法条的规定很简单,导致执行实践工作中执法尺度不一问题非常突出。此类型案件的数量虽然不多,但纵观网络平台对全国各地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的报到,可见各地法院对该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执行方法花样百出,主要分歧如下,各地法院执行实务中一般认为查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股东,即判决书确定的原告。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股东本人可能很难鉴别其真实可靠、完整合法,实践中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其行使知情权?目前,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或不能委托协助行使,在被查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协助行使知情权会对其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准许。
二、股东知情权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得到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所以整个执行程序的构建就是朝着千方百计地去向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方向靠拢。但是现实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非仅仅依靠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即能够实现的,有时候客观现实、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问题使得很多案件无法有效执结,“执行穷尽”理论应运而生。
如何在执行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执行穷尽”,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两个方面:
(1)穷尽执行程序和手段。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期交出财物通知书等。值得一提的是,股东知情权案件,因为执行标的特殊,需要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时间、地点作出统一,故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入一个约谈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同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的情况,执行法官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搜查等手段、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等。
(2)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机构应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此类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就是对特定物的强制交付。当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执行机构必须用制裁的手段(例如罚款、拘留等)来排除妨碍,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强制为原则(也有例外,例如罚款),称为执行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