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无效在国外如何处理
(1)事实公司理论。所谓事实公司是指当公司因为某种原因而最终无效时,公司无效仅自公司被宣告无效之日起产生向将来的效力,对公司过去所进行的交易不产生影响。是一种通过公司解散和清算方式消灭的无效公司。在事实公司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被宣告无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公司是基于股东欠缺缔约能力而被宣告无效的,则欠缺公司缔约能力的人可以以公司无效对抗其他股东,可以重新取得自己的全部出资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公司理论为法国司法所创设。。
(2)程序合法化制度。在公司注册登记之后,如果人们发现公司的设立存在瑕疵,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公司矫正所存在的瑕疵,在所存在的瑕疵被矫正之后,公司无效的原因即消灭,公司即不得被宣告为无效。这就是法国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制度。为了抑制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发生,鼓励行为人提起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诉讼,《法国商法典》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引导人们将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理论落实到实践中。首先,在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就公司设立无效作出裁判之时,如果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已经消灭,则行为人所提起的公司设立无效诉讼也即消灭;其次,法官受理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必须给当事人一定期限以采取有效措施来矫正无效公司瑕疵,只有在法定期限或依职权确定的期限届满后,瑕疵并未矫正时,方可应最勤勉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公司设立无效的裁判。
二、设立无效如何在我国进行处理
首先,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之规定。因为在我国,公司被视为一种契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公司设立瑕疵而无效时,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且自始无效。这极大的损坏了交易安全和稳定性。对此,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公司理论”在《公司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当公司因为绝对无效原因或因瑕疵没有补正的情况下而最终无效时,公司无效仅自公司被宣告无效之日起产生向将来的效力,公司过去所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
其次,公司从形式上设立完成后,就可能对外形成各种法律关系,当确认已经设立的公司为无效而否定其人格时,必然会导致已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如因绝对无效的原因而导致设立无效的,产生彻底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效力,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毕撤销公司登记。如因相对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合法化原则”由法院给公司一定的时间,令其对公司设立无效的瑕疵加以补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规定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