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用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单位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施行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施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双方的维权能力依然不对称、不平衡。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所以这种看似不是很公平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正。但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举证责任不能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