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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40人  作者:汕尾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 工伤认定资料。

2、 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3、 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事发第一线机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4、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提供证据:何人介绍、和中共中、用工情况、用工时间、工资如何发放、有无劳动合同、工作证件等相关资料并提供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6、 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7、 用人单位情况:

(1) 用人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 工商注册机关名称。

(3) 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8、 委托他人代理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9、 其他。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汕尾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申请工伤鉴定对员工申请工伤赔偿很有帮助,为劳动者提供了支持的基础。但是申请工伤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0内应当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申请,超出时间的得不到支持。工伤鉴定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建议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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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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