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应包括哪些
陈某于2004年6月4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陈某买社会保险。2004年6月16日18时,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陈某住院共花去11049.75元,出院后陈某与所在的公司在当地劳动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由公司一次赔偿陈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万元,以后一切的治疗费、工资、伤残赔偿等与公司无关,互不追究(陈某已收取赔偿款1.5万元)。即日,陈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
2005年3月26日,陈某反悔,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同年4月26日收到决定书,陈某被评为工伤及7级伤残(医疗期至2005年3月16日)。
2005年5月18日,陈某提起仲裁,请求:
1、撤销《辞职申请》书和赔偿协议;
2、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共计73455.95元;
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工伤赔偿协议无效怎么办
裁决结果是:
1、陈某的《辞职申请》书有效;
2、《赔偿协议》无效,
3、被申请人支付尚欠陈某的差额部分。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确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2、驳回陈某撤销《辞职申请》书请求;
3、驳回陈某要求支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的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于2006年5月22日做出判决:
1、《赔偿协议》部分有效,
2、公司要求驳回《辞职申请》书,予以支持;
3、判决公司补齐陈某的相关费用。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最终认定《赔偿协议》应以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协议中约定并实际履行的赔偿向可在陈某应获赔偿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