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王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根据与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农民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约定顾某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协议》同时约定“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B公司应协助A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伤申报和认定等工作,并负担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2005年10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A公司和B 公司连带赔偿王某各项工伤赔偿款10万余元。
王某代理人认为王某系A公司派遣到B 公司工作的员工,因此王某发生工伤事故理应由A、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A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王某与A公司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协议》约定,派遣职工在B公司发生工伤后,应由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工伤由谁赔偿
B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王某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由A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决定书上的单位是A公司,B公司与王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约定不明,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应由A公司承担王某的各项工伤赔偿款。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只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劳务派遣业近年来在我国快速发展,产生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
员工往往与派遣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与实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现实问题是派遣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职工全额获得工伤赔偿的难度较大,而实际用人单位相对经济实力较强。我国在相关法律制定上明显滞后,尚未有具体明确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已经在一些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此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只是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