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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限要求,劳动合同期限怎样顺延?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限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期限怎样顺延?

任何劳动合同都有终止的时候,即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会有终止的一天。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的条件成就,也不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亦不能终止,必须顺延至这些情形消失。

这三种情形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并未强调患职业病,也未强调因工负伤,因此只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引用这一条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女员工仅指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如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不能引用该条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列举型法律条文经常使用的一种表达方法,目的是涵盖所有的情况,以免遗漏。在现阶段,这一条文暂时没有具体内容。

但是以上对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劳动者有以下两种情形,即使是在上述期限内,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终止,即:

1、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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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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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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