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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是否受时效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671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是否能主张双倍公司赔偿问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用人单位之前已经与劳动者之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为续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不应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

这里的“用工之日”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为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而应理解为“而是应认定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此外,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与市劳社局仲裁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作了类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二、双倍工资是否受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这里看,双倍工资主张应该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有人认为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款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之内提起主张即可。

但是,双倍工资赔偿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如上海市已有类似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规定,“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但是北京市大部分区劳动仲裁如东城、海淀等还是认为双倍工资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限制,而部分区劳动仲裁如朝阳区认为双倍工资主张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限制。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到期,用工方以低于原待遇或高于原条件要求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用工方应当给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因此劳动者不必一定要接受不平等条件,也不必空手离去,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利益才是上策。此外,经济补偿应该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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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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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林律师
李海林律师劳动争议纠纷专家律师,执业至今,一直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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