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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

2013年6月,李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时不慎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李某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当地该行业社会平均工资为2645元,某公司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的按最低缴费工资1587元缴纳。因工伤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工伤待遇的支付标准

对于本案工伤待遇的支付标准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李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42个月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11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八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李某的工资未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也未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所以,应以李某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42个月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李某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42个月工资,但是,工伤保险基金以李某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21个月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月工资),其余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律师说法: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只须以李某的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工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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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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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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