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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女工怀孕期间有哪些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李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文职工作,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2年4月。

今年1月李女士怀孕了,她听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正好她的现在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以自己目前的状况不太可能找到新的工作,她担心自己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所以想先了解相关内容以防手足无措。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工怀孕期间有哪些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怀孕的女职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在“三期”内可自动顺延。

“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对处于 “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给予特殊待遇。

由于 “三期”的女职工具有诸多特殊情况,因此有些企业管理者存在认识上的偏见,对 “三期”女职工 “另眼相待”,例如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辞退、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找借口调岗又降薪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和生育权,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和不良影响。

《劳动法》第61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由此可知,法律除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有所限制和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发放加班工资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和加班加点。

另外,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负担。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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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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