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两个月公司没缴社保
刘某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进入工作岗位后,公司告知刘某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2600元。入职两个月之后,刘某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用人方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他缴纳社保。无奈,刘某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食品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试用期应否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刘某与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未能及时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