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资讯  >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0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耿某2014年1月刑满释放,2014年3月耿某应聘到A公司工作,担任保安,并以其同乡刘某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4年6月,该公司在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发现耿某提供的身份证不是其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刘某”,于是通知耿某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2014年7月2日,耿某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支付2014年6月工资。该公司辩称,耿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驳回耿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耿某故意向该公司隐瞒其真实情况,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如实陈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故耿某存在欺诈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耿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的规定,耿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耿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属于无效合同,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属实,耿某也为该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耿某支付工资。该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扣发耿某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发放。据此,裁决A公司向耿某发放扣发的工资,驳回了耿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劳动争议相关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诉讼专业知识,以及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工伤认定赔偿,五险一金,辞退解雇纠纷等方面的资讯内容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