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3年7月,刘某大学毕业。三个月后,她在一家照明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助理的工作。第一天上班,刘某以为公司会与自己签劳动合同,但领导说只有过了试用期才能签劳动合同。可到了转正那天,公司依旧没有与刘某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而是给了她一份公司规章,让她在上面签名。负责人事的同事说,规章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里面写明了她的底薪和离职条件。细心的刘某看了上面的内容,发现有一些条款很不合理,可同事说,每一个新来的员工都要签这份简易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不能办理转正手续。无奈之下,刘某在公司规章上签了名。
2014年4月初,刘某经过考虑向公司辞了职。然而,在结算薪水时她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刘某认为,自己在公司里工作了5个月,可公司没有与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5个月的双倍工资,可公司领导却拒绝了她的要求。于是,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很快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离职员工能否获双倍工资
在法庭上,照明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上面不但写明了刘某的底薪和离职条件,还有刘某的签名和公司的盖章。所以等于公司和刘某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刘某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见对方拿出公司规章,刘某则说,公司规章里有很多霸王条款,即使她在上面签了名,规章也不能算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照明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里缺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而且公司规章当中还有“员工需要无条件配合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等霸王条款。因此,在2011年7月,法院判决公司提供的规章不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刘某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