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周日常加班
2010年6月,徐某到大连某食品厂工作。 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事后,徐某感觉3年来在公司很少休息,周六周日总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理应给自己赔偿。2014年2月,徐某申诉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
工人能不能索要赔偿
徐某申诉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未果,于是又将大连某食品厂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其2010年加班27天、2011年加班50天、2012年加班51天、2013年加班49天,合计177天的加班费2万元,赔偿金5000元,共计2.5万元。
在法庭上,大连某食品厂辩称,公司施行的是自由轮休和补休制,不存在加班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大连某食品厂举证不能,故对原告徐某主张的加班天数,要求赔偿数额重新计算后,判决食品厂赔偿2.3万元。
食品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某食品厂认为,即便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也不应该有那么的,为此,提出申请再审。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