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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辞退,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试用期内被辞退

阿婷(化名)应聘进入甲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以后岗位工资3200元,考核工资800元。2014年8月31日,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阿婷因突患急性胃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

2014年9月1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阿婷照常去公司上班,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阿婷觉得十分委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后,驳回了阿婷的申诉请求。

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甲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次,甲公司以阿婷8月31日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释为何在劳动关系转正后通知阿婷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由于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判决甲公司支付阿婷3200元补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阿婷不能胜任招聘主管的工作,但并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阿婷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阿婷的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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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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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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