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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达一年,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此文章帮助了23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试用期长达一年

2014年,小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企做文员,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公司告知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才能确定她是否能适应该工作。如果考察期结束后,小吴完全胜任了工作,那么公司将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会遭到拒绝录用。小吴觉得自己毕竟刚毕业,工作机会得来不易,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随后,她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长达1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只按正式员工的70%计算。如今1年过去了,小吴被公司拒签,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该用人单位的做法完全不合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试用期只发放正式员工的70%工资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该用人单位存在签订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过长、以及试用期待遇过低等3处违规。小吴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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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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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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