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怕中暑离职诉单位索赔52000元
据北京晨报讯,房山区某企业电工刘先生因不堪高温天气,在签订了一份单位未拖欠工资的声明后,从单位离职。但离职后,刘先生又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资共计52000余元。房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称,其2010年7月19日入职中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因中天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加上该公司要求刘先生在今年7月4日至6日这几天连续闷热的天气下,在无风扇无空调的铁皮房子中工作,致使其中暑危及人身安全。为此,刘先生于7月19日向单位提出离职。
面对起诉,中天公司辩称,公司方面已安排刘先生休年假,不应支付年假工资。且刘先生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如下:
(一)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此类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新类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为兜底性情形,主要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做出的新的或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