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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争议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陈笑贤诉被告焯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笑贤诉称,其一直在被告处担任清洁工作,2015年4月被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950元、代通知金1550元、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一倍工资27900元、21天年假工资1249.5元并确认双方2011年9月27日至2015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焯越公司辩称,确认部分时段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离职时已属于退休人员且已领取退休待遇,故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无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已超过时效,而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订立劳动合同的范围;年休假工资已过时效,退休后也不适用年休假的规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清洁服务合同书》显示焯越公司2012年9月才接手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的清洁工作,故本院认定陈笑贤入职焯越公司的时间为2012年9月1日。又因,陈笑贤2013年5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认定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5日终止,其后至2015年4月30日双方则为劳务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复因,2013年5月6日起双方乃劳务关系,故陈笑贤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同期额外一倍工资与年休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因,陈笑贤主张的2013年5月6日前额外一倍工资及年休假,已超过一年时效,故本院亦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陈笑贤与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9月1日与2013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5月6日至2015年4月30日存在劳务关系。

2、驳回陈笑贤的其余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维权,否则将会丧失胜诉权。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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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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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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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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