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屠某诉被告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原告在被告厂里打工时,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经双方在2013年11月6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9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署名;欠原告工资款3980元,事后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工资款3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证明截止2013年1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980元。
法院认证意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法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1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至2013年11月6日欠原告工资398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被告结欠原告工资39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拖欠不付,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3980元,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屠某工资3980元。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则热。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