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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合同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此文章帮助了22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泰普锐德公司与被告杨亚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泰普锐德公司诉称,被告杨亚南2013年11月20日在辽宁省开原市宏达热电有限公司干活期间受伤,而我公司与宏达公司既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也未从事任何施工,由此可证明被告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但被告向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该仲裁委裁决被告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认为此裁决无事实法律依据,因此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杨亚南辩称,被告是电焊工,自2013年开始先后三次由原告派往辽宁省开原市宏达热电有限公司工作,每次都是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乐铭带队,原告的车辆接送,并由原告安排食宿。2013年11月16日被告再次被原告派往宏达公司工作,当时约定日工资200元、包食宿,当月20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孙乐铭安排被告在当地骨科医院治疗,2013年11月底原告将被告接回家,期间医疗费全部由孙乐铭支付。之后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原告每月支付被告1500元生活费。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原告泰普锐德公司与被告杨亚南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按照原告要求付出劳动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工资的行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原告主张被告系孙乐铭个人雇佣、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孙乐铭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河北泰普锐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被告杨亚南2013年11月20日受伤时与原告河北泰普锐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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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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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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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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