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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隐瞒年龄当保安意外身亡 保安公司该赔吗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老汉隐瞒年龄当保安意外身亡

北京晨报讯,年过六旬的彭老汉,因生活所迫瞒报年龄到北京来做保安,但去年冬天某一天,彭老汉却突然晕倒在岗亭旁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彭老汉的家人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向对方索赔各项损失6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26万余元。后保安公司不服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

彭老汉家属诉称,彭老汉是1952年生人,从2014年8月份开始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由于常年上班无休和每天8小时无论严寒酷暑都要站在室外工作,彭老汉身体过度疲劳,在去年11月21日上午6点开始上班,工作至9点时,突然昏倒在工作岗亭旁。保安队长拨打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高血压Ⅲ级、脑出血、昏迷,于次日死亡。由于彭老汉入职时超过60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彭老汉家属就工伤认定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现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保安公司则辩称,彭老汉持伪造的身份证到公司应聘保安员。该身份证显示,彭老汉为52岁,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并安排他参加了北京市保安员培训,考试取得了保安员证。事发当天,彭老汉的工作时间是上午6点到10点,下午2点到6点。上午10点30分,彭老汉下班在宿舍休息时突然晕倒。他的同事、保安班长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保安队长将其护送到医院救治,同时通知了彭老汉的子女到医院。保安公司认为,彭老汉是在下班后,因自身原因发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形,故原告所述彭老汉的发病时间是上午9点与事实不符。

保安公司表示,事实证明彭老汉在应聘保安员工作时,实际年龄已经62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符合保安员的条件。彭老汉用伪造的身份证,骗取了保安员的工作。

保安公司该赔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彭老汉是在工作间隙中突发疾病、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其生命、健康、身体因其他致害原因遭受侵害的事实存在。从被告提供的《值班表》可见,被告对彭老汉的工作安排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无法体现保安员工作的科学作息规律。

法院表示,应当指出的是,保安员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从业人员在年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等方面均有一定要求。本案中,彭老汉瞒报本人实际年龄10岁,其目的虽为获得保安员的工作机会,但在客观上却忽视了该工作性质及工作强度可能为其人身造成的损害,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全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2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安公司不服起诉,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该案未当庭宣判。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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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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