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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如何追索 劳动者补偿金怎样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耀祖诉被告金属材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张耀祖诉称,张耀祖于2010年6月1日起在金属材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金属材料公司也未为张耀祖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8月,金属材料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了与张耀祖的劳动关系。现要求金属材料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6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0元。

被告金属材料公司辩称,张耀祖与金属材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耀祖是服务公司派遣到金属材料公司工作的,张耀祖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张耀祖与金属材料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经查询,张耀祖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工资由金属材料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发放,也为金属材料公司提供劳动,现金属材料公司抗辩称张耀祖是服务公司派遣到金属材料公司工作的,但仅提供了金属材料公司与服务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服务公司单方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张耀祖与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金属材料公司仅是用工单位,故本院确认张耀祖是与金属材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争议的张耀祖的请求有无超过仲裁时效问题,金属材料公司和隆达集团公司为关联公司,张耀祖的工资系银行转帐发放,张耀祖在无法明确知道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在明确知道工资发放单位为金属材料公司后,张耀祖也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了仲裁,故金属材料公司抗辩称张耀祖的请求超过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张耀祖主张的双倍工资,因为金属材料公司与张耀祖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应当补足的数额计为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工资共计18366.63元,现张耀祖主张176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张耀祖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金属材料公司称张耀祖是工作失误导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故金属材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计为相当于3个月工资共计5897.4元,现张耀祖主张32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金属材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耀祖双倍工资17600元。

2、金属材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耀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元。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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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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