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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保险应由谁承担 劳动诉讼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诉称,其于1997年12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于2000年1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金,且被告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原告个人承担,现被告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0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由个人垫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合计80,777.98元。

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马某某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一组,证明月工资数额。

3、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社会保险缴纳明细一组、证明被告从原告工资中全额扣除社会保险费金额作为应承担的部分。

5、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计算方式一张,证明被告公司应该按照该标准计算承担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法院归纳如下案件事实:

1997年12月,原告马某某到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2000年1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扣除原告部分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费的部分扣除款项。原告至今仍在被告公司工作。现原告以上述劳动纠纷为由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由于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且已提供劳动,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垫付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的费用,经计算,被告应予承担费用超过原告要求的金额,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80,777.98元。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履行保险的交付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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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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