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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天单位坠亡 自杀或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经理结婚当天在单位坠亡

“妈妈,我结婚了,我现在很开心!”11月30日下午1点半,戴晓君(化名)打电话告诉母亲这个喜讯,她刚跟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晚上回来我们庆祝一下。”她母亲很激动,叮嘱女儿晚上回来吃饭。

可是,这通电话却成为母女间的最后一段对话,戴晓君于当天下午在自己的工作单位——中国农业银行(3.170, -0.04, -1.25%)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闸北支行”)高空坠楼死亡。

11月30日晚上6点左右,戴晓君的母亲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还没来得及反应过来,电话那头就说“出事了”。

当天下午4点左右,戴晓君从农行上海闸北支行12楼窗户坠落至4楼平台,尽管当时120救护人员已经竭力抢救,但心电图显示已无生命体征。

目击者孔先生称,当时是他领着民警来到事发地点,“看到一个女性趴在地上,上身穿着藏青色工作服,下身穿着牛仔裤。平台上的空调管道都被砸扁了!”

接到民警电话后,戴晓君的母亲因为身患残疾无法前往,戴晓君的舅舅洪先生和领证不到一天的丈夫吕先生则立马赶到事故现场,他们在事发现场看到了一大滩血迹。警方调查后认定的死亡原因为高空坠亡,排除他杀。

戴晓君是农行上海闸北支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今年30岁,从2008年大学毕业起,她就在这家单位工作,单位给她的评价是“很优秀”,洪先生说她从小学习刻苦、有主见。后来,银行方面调取了办公区域走廊的监控发现,戴晓君独自一人走进了会议室。“平时会议室的门是开着的,她进去之后把门反锁了。”王某称,由于会议室没有安装监控,无法了解到戴晓君坠楼的情况。(来源:澎湃新闻)

自杀或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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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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