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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诉讼的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要求否定劳动关系存在

原告鑫恒泰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鑫恒泰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蓬江劳动仲裁委仅凭被告持有的员工卡与原告其他员工的样式一致,就认定被告提交的员工卡的真实性。按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蓬江劳动仲裁委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首先,将被告提供的员工卡认定是真实的,银行转账记录也不是原告转的,不能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而证人方面,被告在仲裁开庭前提交了两个证人,而出庭的只有一个,证人主张与被告同时入职,但证人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被告没有签订,明显前后不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蓬江劳动仲裁委要求原告的证据,是原告无法提供的,但却要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明显对原告不公平。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1、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答辩称: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入职原告处从事生产工,但入职时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发了工作牌(没有盖章,但编写工号为026),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2013年11月22日12时,我在中午下班时骑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公司门口行走百米左右,与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伤害住院治疗无法继续上班,原告再也没有通知被告上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蓬江区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定劳动关系,庭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结合本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首先,关于工资的支付问题。虽然原告没有通过其账户向被告转账任何款项,但被告主张工资的发放方式、时间,与证人胡涛的证言及其工资转账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原告通过邓钢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发放工资。其次,被告提供的员工卡、考勤卡,虽然没有原告的盖章确认,但与证人证言及其他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其与证人胡涛一起于2013年9月6日入职原告处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9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继而被告要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张某某与原告贵阳鑫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贵阳鑫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相关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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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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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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