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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报酬追索 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3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其余待遇

原告王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厦永恒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王某诉称:原告自2012年11月1日始在被告单位工作任副店长,至2013年6月10日,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保险。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时,被告承诺给付原告工资3,200元,转正后为3,500元,但至原告离职时被告一直未给原告转正,也未告知原告不予转正的原因。由于以上原因,致使原告被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事后被告也未给原告任何补偿。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缴纳原告工作期间的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用;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厦永恒珠宝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平均工资2,300元,原告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2月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从2013年3月至6月提高至2,600元/月。2、经济补偿金仲裁没有申请,法院不应审理。原告自动离职,不应赔偿经济补偿金。3、关于社会保险,培训6个月转正后才给缴纳保险。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曾存在劳动关系系双方无争议之事实。现双方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工资、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宜发生争议诉讼来院。对此,本院依前述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厦永恒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341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厦永恒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王某补缴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担责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发现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权。如遇类似诉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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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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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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