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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如何判断 劳动者工资追讨

此文章帮助了724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追讨雇佣报酬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初,被告张某某在青海省皇源县、江西省赣州市等地承揽高压线架设工程后,雇请原告等工人协助架设。工程完工后,被告无钱支付原告工资,于2011年7月27日写下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工资款6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仍未支付,原告杨某某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张某某在青海省皇源县、江西省赣州市等地承揽高压架设工程后,雇请原告杨某某等工人协助架设。工程完工后,被告张某某无钱支付原告杨某某工资。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7月27日向原告杨某某出具了欠到其工资6000元的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上签名,捺手印,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仍未支付,原告杨某某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雇佣关系形成,雇主应付相应报酬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受被告张某某雇请从事架设高压线的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量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从原告提供的欠条这一证据上可以看出被告张某某对应支付给原告杨某某的工资也无异议,被告还在欠条上签名,捺手印,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这一事实。原告方主张被告张某某偿付所欠其工资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欠款6000元。

律师说法:欠条签署生效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相关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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