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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追讨 用人单位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要求三家公司对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鋈新公司、东鑫公司、润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在被告东鑫公司承建的被告鋈新公司位于金堂县工业园区内的新建厂房工程项目从事混泥土劳务。被告鋈新公司为修建厂房等,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东鑫公司,被告东鑫公司承包工程后又以成都分公司名义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润泽公司,该分包合同无效,故被告鋈新公司、东鑫公司和润泽公司应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同时被告鋈新公司和东鑫公司均未与被告劳务公司结算工程款,故被告鋈新公司和东鑫公司也应承担先行垫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鋈新公司、东鑫公司、润泽公司连带清偿原告王某某工资13000元。

法院判决: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润泽公司提出的虽与被告东鑫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未实际履行的抗辩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理由有三:1、被告润泽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飞与东鑫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表明孙建国作为被告润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可了《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也认可了合同上载明的高飞作为被告润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行为;2、2012年5月22日被告润泽公司向被告东鑫公司出具的加盖了公司印章、也有高飞签名的《委托付款书》,也表明被告润泽公司以《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身份在实际履行权利义务;3、即使按被告润泽公司的答辩意见称高飞用被告润泽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承揽工程、被告润泽公司收取高飞的管理费等,也只能说明高飞与被告润泽公司间系一种内部承包管理关系,高飞在本案纠纷中所实施的行为的对外责任仍应由被告润泽公司承担。因此,被告润泽公司与被告东鑫公司签订的《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由被告润泽公司实际履行,被告润泽公司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高飞作为被告润泽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班组的结算真实、合法、有效,劳动者有权收取劳动报酬,被告润泽公司应承担向原告等工人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润泽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3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支付的工资,应由被告润泽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东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鋈新公司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润泽华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13000元,被告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也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相对人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起源于罗马法。有两层涵义: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2、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发现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权。如遇类似诉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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