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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报酬权如何实现 双倍工资惩罚规则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诉请不支付劳动者提成

原告淘宝天下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劳动报酬按2100元+提成的标准执行。2011年8月19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原告遂同意其辞职申请。2011年8月31日,被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1年11月4日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未足额发放提成款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款项。但事实上,原告已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足额向被告发放提成;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是在用工之初签订,当时均未签署时间,被告提交的合同中的签订时间系其事后擅自添加,故仲裁裁决采信这一合同签订时间显然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0年12月以及2011年1月未足额发放提成4014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告于2010年10月14日入职原告处工作,但原告直至2011年3月24日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拖欠被告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的30%销售提成不予发放。2011年8月19日,原告又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提成以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未足额发放提成40149.5元的问题。庭审中,原告认可其确实尚未向被告支付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30%提成不足部分40149.5元,但认为广告类合同系按照资源消耗的程度来发放提成,公司已将该部分款项作为保证金性质预留,在被告经手签订的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可以发放,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或发生退款,公司从中可以扣款;而被告并不认可资源消耗的说法,亦否认双方曾有该项变更约定。本院认为,被告2010年12月之前的业绩提成均已由原告全额发放,原告主张在之后已改为按资源消耗程度发放提成,但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提成发放方式的变更系双方合意,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所签成的合同中存在因被告的原因而不履行的情况,故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未足额发放提成40149.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0年11月14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合计4个月又8个工作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9172.41元。对被告仲裁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已提取的70%销售提成中多扣的款项19429.58元,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系原告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而多扣,其亦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相当于拖欠的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15431.83元,系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范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淘宝天下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孙某某2010年12月以及2011年1月未足额发放提成40149.5元;

二、淘宝天下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孙某某2010年11月14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9172.41元;

三、驳回孙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需负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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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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