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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者权益怎样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235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请求认定劳动关系不存在

原告诚盛公司诉被告莫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诚盛公司诉称:被告称其女儿莫小某在生前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虽然该委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绍县劳仲案字(2011)第1496号裁决书,裁决被告女儿莫小某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认为被告女儿与原告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错误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女儿莫小某与原告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位。

被告莫某某辩称: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存在,驳回用人单位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应依法保护。本案被告主张其女儿莫小某生前在原告处工作,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莫小某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证人覃某甲的书面证明、并申请证人覃某乙、莫某出庭作证,证人莫某当庭提交的原告发放给其的上岗证、银行存折,该组证据符合作证据三性要求,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故本院认定被告女儿莫小某生前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女儿莫小某生前与原告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提供工资表复印件、银行代发职工工资的明细账复印件,但由于该组证据不符法定形式要件,且原告对被告方证人提供的上岗证、银行存折,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自己的反驳主张,即使其反驳银行存折之工资不是原告单位发放的主张成立,也不能否认原告单位向社会公开招工用工的事实,作为劳动者持有印着原告单位名称的上岗证、即信认自己是原告单位的职工,并且可从银行每月获得劳动报酬,并不会去理会银行存折的工资是谁发放的,因此,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请求本院确认被告女儿与原告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请求,本院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被告莫某某女儿莫小某生前与原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相关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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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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