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因没有获取劳动报酬提起诉讼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诉称:原告自2011年7月1日进入被告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即煌家食府)工作,现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工资2000元未付。为此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000元。
被告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萧劳仲不字(2011)第125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资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五日内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名萱楼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陆某某工资2000元。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发现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权。如遇类似诉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